关于2015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财办建〔2015〕13号)、《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15〕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中型载货车。
(二)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0年的危险品运输(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品运输或危化品运输,下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重型载货车(含厢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中型载货车。
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半挂牵引车、载货车范围。
补贴标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8000元人民币,中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3000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
三、补贴发放
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预拨我市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核实无误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特此通告
2016年1月7日